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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1、吕某2因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吕某1,吕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35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吕某1,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吕某2,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1、吕某2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我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朱某某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医疗费3425.79元、误工费1040元、护理费7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合计5505.79元。由被告吕某1赔偿40%即2202元、由被告吕某2赔偿30%即1652元,其余损失由原告朱某某自行承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吕某1、吕某2未按期履行,故申请执行人朱某某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某1、吕某2赔偿损失385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0元,以上两项合计3924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某1、吕某2已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赔付义务履行完毕,到位执行款3924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朱某某领取,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吕某1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4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进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