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15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栗连军与方岱、曹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连军,方岱,曹高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564号之一原告:栗连军,女,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孝礼、付洋,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岱,男,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曹高斌,男,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原告栗连军与被告方岱、曹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连军撤诉。案件受理费753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栗连军负担。审 判 长 ��崔国伟代理审判员 潘 晓 利人民陪审员 黄 书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