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徐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辛茂林、李景川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茂林,李景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徐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辛茂林,男,196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李景川,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本院在执行辛茂林与李景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