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91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1768宋金蹊与西安青云轩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金蹊,西安青云轩珠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1768号原告:宋金蹊,男,199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被告:西安青云轩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065304208L,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草场坡长安大街3号2号楼B座1813室。法定代表人:段学利。原告刘桂云与被告西安青云轩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宋金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金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金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祝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葛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