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广东捷信二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郭立鹏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捷信二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郭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79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捷信二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犀牛路39-40号东方广场12楼H-K室。法定代表人:DusanMalota,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治国,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立鹏,男,1985年3月2日,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捷信二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立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财产登记部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安审 判 员 田 农代理审判员 李 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