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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羊只与胥秀枝、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羊只,胥秀枝,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353号原告:刘羊只,男,195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平生,安阳市文峰区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胥秀枝,女,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汤阴县。被告:王亮,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汤阴县。原告刘羊只与被告胥秀枝、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刘羊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羊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羊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羊只负担。审 判 员  王 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许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