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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沙仁高娃申请执行冯贵忠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仁高娃,冯贵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914号申请人沙仁高娃,女,1959年08月20日出生,蒙古族,户籍地内蒙古鄂托克旗,牧民,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申请人冯贵忠,男,1963年0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定边县,个体户,现居住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本院在执行沙仁高娃申请执行冯贵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一致同意终本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4执9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