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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20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032潘永芳与李兆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永芳,李兆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032号之一原告:潘永芳,女,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富安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冬,东台市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兆朦,男,199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海安县海安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通榆中路46号101室。主要负责人:张庆华,该单位经理。原告潘永芳与被告李兆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7月7日,潘永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潘永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潘永芳负担。审 判 长  丁 惠代理审判员  潘佳文人民陪审员  吕 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艳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