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1执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秋明与王永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明,王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1执1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秋明,农民。被执行人:王永刚,农民。本院在执行张秋明与王永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永刚名下车辆两辆,车辆类型为:K33,车辆识别代码为:289825,车牌号为:晋A×××××的奇瑞牌车辆;车辆类型为:H39,车辆识别代码为:M01355,车牌号为:晋A×××××的凯马牌车辆共两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世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