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5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姚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441号原告王某,女,1966年2月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姚某,男,35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唐洪文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杨小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