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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民终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余喜连、王土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喜连,王土生,黄睿,黄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终7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喜连,女,195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铭寿,福建归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土生,男,195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敏,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睿,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原审被告:黄洵,男,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上诉人余喜连因与被上诉人王土生、原审被告黄睿、黄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明溪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1民初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中,余喜连出具授权委托书依法委托其子黄洵代为诉讼,一审法院否定黄洵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资格,侵犯了余喜连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剥夺了余喜连的辩论权利,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明溪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1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明溪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余喜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瑞  峰审判员 何  善  坚审判员 刘  月  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月虹(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二)应当回��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