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5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宏生与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生,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5900号原告:李宏生,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7441588558,住所地哈尔滨道外区永平小区5街区。法定代表人:吕仲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秋敏,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生与被告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宏生负担。审判员 孟祥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裴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