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红与潘其方、谢素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潘其方,谢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1178号申请执行人:陈红,女,1974年7月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潘其方,男,1961年5月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谢素娟,女,1958年6月2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陈红与潘其方、谢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埭民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谢素娟、潘其方应于2014年7月24日前归还陈红借款450000元。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795元,由谢素娟、潘其方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依法向被执行人潘其方、谢素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潘其方、谢素娟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履行法定义务。二、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潘其方、谢素娟负债较多,有多起案件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执行(法院关联案件),且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多件未有效执行。未查到被执行人潘其方、谢素娟的银行存款。三、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及溧阳市车管所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潘其方、谢素娟有车辆登记信息。四、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潘其方、谢素娟的房产登记信息。五、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且不申报财产,传唤不到庭,本院将其列入失信名单。2017年7月19日,承办人通知申请执行人陈红到本院,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执行的相关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红,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红既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文标审判员 金 震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