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守铭与厦门市铁路贸易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铁路贸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890号申请执行人李守铭,男,194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厦门市铁路贸易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法定代表人鲍建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守铭与被执行人厦门市铁路贸易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1342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厦门市铁路贸易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李守铭人民币100万元;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人民币14360元。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本市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李守铭提出被执行人财产已由福建省厦门市相关法院处置完毕,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依法发函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但未果。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89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荀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