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韩志林与任利平、薛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志林,任利平,薛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374号申请执行人韩志林。被执行人任利平。被执行人薛鹏飞。本院执行的韩志林与任利平、薛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82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韩志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志林向任利平、薛鹏飞向韩志林偿还借款本金7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930元,执行费1060元。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证券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向申请人告知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本院依法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3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贾海军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徐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