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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4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舒宏泽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宏泽,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323号原告:舒宏泽,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委托代理人:顾军贤,周立丽,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44988904U)。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厂堂街**号**楼*******************室,*****楼。法定代表人:黄自涛。本院受理原告舒宏泽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无管辖权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住所地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宁波市海曙区厂堂街80号,故本案应应移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的合同号码为P290000017936852的人身保险合同第8.7条争议处理约定“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因约定或仲或裁而归于无效。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保险人即原告住所地为宁波市奉化区裘村镇石沿村3组26号,非属本院辖区。另根据被告提供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及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可认定被告实际经营地为宁波市海曙区,亦非属本院辖区。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移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雪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