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徐芝俊与康德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芝俊,康德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865号原告:徐芝俊,现住农安县。被告:康德财,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芝俊诉被告康德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徐芝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芝俊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徐芝俊负担。审 判 长 徐成信代理审判员 王振海人民陪审员 于喜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