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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开封汴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谢翠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汴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谢翠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956号原告:开封汴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谢翠芳本院在审理开封汴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谢翠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开封汴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开封汴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志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明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