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403、404、405、406、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喻琼华、黄由全、赵清华、钱超远、龚进德、马爱琼与王兵、张桂珍、钱超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琼华,黄由全,赵清华,钱超远,龚进德,马爱琼,四川宏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兵,张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403、404、405、406、407号申请执行人喻琼华,女,生于1954年,住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黄由全(系原告喻琼华之夫),男,生于1959年,住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赵清华,女,生于1969年,住巴州区。委托代理人钱超远(特别授权,系赵清华之夫),男,生于1969年,住巴州区。申请执行人钱超远,男,生于1969年,住巴州区。申请执行人龚进德,男,生于1968年,住巴州区。申请执行人马爱琼,女,生于1955年,住巴州区。被执行人四川宏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兵。被执行人王兵,男,生于1966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张桂珍,女,生于1969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钱超远,男,生于1969年,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执行喻琼华、黄由全、赵清华、钱超远、龚进德、马爱琼与王兵、张桂珍、钱超远民间借贷纠纷五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902民初1805、1803、1802、1804、19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喻琼华、黄由全、赵清华、钱超远、龚进德、马爱琼的全权委托代理人钱超远书面申请,并同意暂缓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喻琼华、黄由全、赵清华、钱超远、龚进德、马爱琼及委托代理人钱超远在同意暂缓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未能完全执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若仍未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喻琼华、黄由全、赵清华、钱超远、龚进德、马爱琼及委托代理人钱超远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民初1805、1803、1802、1804、1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远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