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石泉县恒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夏西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泉县恒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夏西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石泉县恒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蒋道恒,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夏西胜,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石泉县恒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夏西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再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夏西胜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2执恢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焦 军执行员 金述林执行员 钟家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壮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