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卢玉娟、胡海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玉娟,胡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2执79号申请执行人卢玉娟,女,1963年1月20日出生,住钟山县。被执行人胡海滨,男,1963年9月7日出生,现住钟山县。申请执行人卢玉娟与被执行人胡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22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至此,本案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佰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122执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陶修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