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长华、杨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华,杨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576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华,男性,1952年3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涵,男性,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兖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长华与被执行人杨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812执5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孔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明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