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2民特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三井社区村委与朱怀善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郯城县郯城街道三井社区村民委员会,朱怀善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特103号申请人:郯城县郯城街道三井社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学志,该社区陵坡村党支部书记。申请人:朱怀善。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郯城县郯城街道三井社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称:三井社区村委)与申请人朱怀善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18日经郯城县郯城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原《荒山拍卖合同》自2017年4月1日解除,自解除之日起,原合同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终止;申请人朱怀善将合同原件交给申请人三井社区村委存档。二、申请人三井社区村委给予申请人朱怀善一定经济补偿:1、补偿的期限为2017年4月1日至2026年2月1日,共计9年。2、补偿的标准为每亩每年200元,合计45亩,共计81000元。3、付款方式: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五年(2017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共计45000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先付50%,余下的待朱怀善清除地上附属物完毕后再付清;地上无附属物的可以一次性付清五年的补偿;第二次支付四年(2022年4月1日至2026年2月1日),共计36000元。三、申请人朱怀善收到第一次补偿款后,应于5日内自行清除地面一切附属物。如不能按期清除,无条件退还申请人三井社区村委支付的预付款,并支付预付款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四、原合同所涉及的每组2.4亩(新亩折3亩)承包地,由申请人三井社区村委按每亩每年1000元的价格予以补偿,补偿日期至2028年6月30日,采取每年一次付款的方式进行结算,并于当年的11月10日支付。五、本协议由申请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之日,原《荒山拍卖合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郯城县郯城街道三井社区村民委员会与申请人朱怀善于2017年5月18日经郯城县郯城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刘雪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存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