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代某某、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代某,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二组,村民。被执行人:代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一组,村民。被执行人:代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一组,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代某、代某某(2017)陕0429执23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6)陕0429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该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2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田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库浩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