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执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殷凤满与被执行人张浩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凤满,张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辽0204执1331号申请执行人:殷凤满。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强,住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号14-2。被执行人:张浩峰。申请执行人殷凤满与被执行人张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6)辽0204民初5056号民事判决,且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浩峰名下银行存款52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12个月,查封车辆车籍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殷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