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60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仁龙、天津三豪电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仁龙,天津三豪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60451号申请执行人张仁龙,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天津三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西正河村工业小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5482325-7。法定代表人,文炳硕。本院在执行张仁龙与天津三豪电子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三豪电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仁龙对本院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6民初608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立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振荣审判员 张洪春审判员 左明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鹏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