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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溪支行、杨宏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溪支行,杨宏伟,许天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211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溪支行,住所地天台县福溪街道福溪南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31350319-4。法定代表人杨正伟。被执行人杨宏伟,男,1976年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许天灼,男,1969年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杨宏伟、许天灼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杨宏伟、许天灼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溪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100218.86元、负担受理费1150元。但被执行人杨宏伟、许天灼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宏伟、许天灼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