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5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启东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清礼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清礼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5077号原告:启东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民胜中路521号。法定代表人:施建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卫东,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清礼,男,1969年1月30日生,住启东市。原告启东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清礼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启东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圣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