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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宗荡泽与梁海婷、刘淑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荡泽,梁海婷,刘淑娟,侯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8民初1888号原告:宗荡泽,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被告:梁海婷,女,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被告:刘淑娟,女,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现下落不明)。被告:侯殿军,男,195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现下落不明)。原告宗荡泽与被告梁海婷、刘淑娟、侯殿军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审理中,原告宗荡泽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荡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宗荡泽负担。审 判 长  宋彦华人民陪审员  王春花人民陪审员  郞丰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京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