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杰伟、王先玲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恩朝,王杰伟,王先玲,王小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刑初557号自诉人王恩朝,男,1987年1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人王杰伟,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省新蔡县,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人王先玲,女,1971年5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人王小磊,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自诉人王恩朝诉被告人王杰伟王先玲王小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已履行清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恩朝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恩朝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