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哈尔滨英洪影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明理、门英男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英洪影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周明理,门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58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英洪影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与征仪路交汇处大众新城小区306栋3单元1层1号。法定代表人:吕洪波,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明理,男,1994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门英男,男,1994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英洪影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明理、门英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且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鹏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