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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财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荣香与张珂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荣香,张珂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财保389号申请人杨荣香,女,1955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张珂珍,女,196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荣香与被申请人张珂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标的:150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重庆融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桂升容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开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