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0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陈英波、陈丽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陈英波,陈丽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1002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篁园路128号。负责人:沈初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舒莹、陆婷,原告单位员工。被告:陈英波,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送达地址:国际商贸城H区25597。被告:陈丽亚,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送达地址:国际商贸城H区25597。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陈英波、陈丽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陈英波、陈丽亚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20万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35319.70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5月1日,以后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原告对陈英波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拨浪鼓花园6幢1单元302室的房地产、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拨浪鼓花园6幢1单元305室的房地产、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拨浪鼓花园6幢1单元307室的房地产、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拨浪鼓花园6幢1单元308室的房地产、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拨浪鼓花园6幢1单元310室的房地产、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拨浪鼓花园6幢2单元208室的房地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7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国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单舒莹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6月9日,原告与被告陈丽亚签订《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一份,被告陈丽亚承诺与被告陈英波共同对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个字工行义乌分行2015年0002019号的《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共同的还款义务。2015年6月17日,被告陈英波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押字工行义乌分行2015年0002019号《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陈英波以其所有的房地产为其在原告处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5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15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37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原告因与被告陈英波签订的借款合同而享有的债权。担保物为坐落于义乌市××拨浪鼓花园××单元××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廿三里字第c001783**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4)第007-04333号]、义乌市廿三里拨浪鼓花园6幢1单元3**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廿三里字第c001783**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4)第007-04332号]、义乌市廿三里拨浪鼓花园6幢1单元3**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廿三里字第c001816**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4)第007-05915号]、义乌市廿三里拨浪鼓花园6幢1单元3**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廿三里字第c001816**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4)第007-05912号]、义乌市廿三里拨浪鼓花园6幢1单元3**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廿三里字第c001816**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4)第007-05917号]、义乌市廿三里拨浪鼓花园6幢1单元3**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廿三里字第c001816**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4)第007-059**号]。双方已于2015年6月1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5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陈英波签订编号为个字工行义乌分行2015年0002019号的《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提供给被告陈英波循环借款额度220万元,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在该期限内,被告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借款人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据记载为准,但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最短不少于7天,最长不超过一年;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础利率上浮10%,逾期罚息按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还款方式按月付息,按一次性还本,每月1日为还款日。同时明确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抵押即押字工行义乌分行2015年0002019号。2016年6月7日,被告分五次提款,金额共计22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6月7日。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利息(本金70万元计算至2017年1月7日前的利息及本金150万元计算至2017年1月3日前的利息),余款均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英波、陈丽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20万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其中本金150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1月3日起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另本金70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1月7日起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在上述款项及诉讼费用范围内对陈英波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廿三里拨浪鼓花园6幢2单元208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廿三里字第c001783**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4)第007-04333号]、义乌市廿三里拨浪鼓花园6幢1单元3**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廿三里字第c001783**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4)第007-04332号]、义乌市廿三里拨浪鼓花园6幢1单元3**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廿三里字第c001816**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4)第007-05915号]、义乌市廿三里拨浪鼓花园6幢1单元3**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廿三里字第c001816**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4)第007-05912号]、义乌市廿三里拨浪鼓花园6幢1单元3**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廿三里字第c001816**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4)第007-05917号]、义乌市廿三里拨浪鼓花园6幢1单元3**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廿三里字第c001816**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4)第007-05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41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丁国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家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