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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国力五金模具加工厂、胡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国力五金模具加工厂,胡朋,宋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0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国力五金模具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宋霞,本案被上诉人之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朋,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霞,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国力五金模具加工厂因与被上诉人胡朋、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676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县,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上诉人系原审被告,其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其经营场所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