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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雷利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雷利伟,雷荔媛,张绪臣,河南九州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万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新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杨松华,杨素莉,曹佩,刘永旭,XX娟,毛玉红,段新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353号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33号美盛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8700614H。负责人李建曾。委托代理人杜炳富,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东沼,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雷利伟,女,汉族,1976年4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郑东新区。被申请人雷荔媛,女,汉族,1976年9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被申请人张绪臣,男,汉族,1976年8月18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河南九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850640461。法定代表人雷利伟。被申请人河南省万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850640461。法定代表人杨素莉。被申请人河南新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7250203Q。法定代表人段新伟。被申请人杨松华,男,汉族,1977年6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被申请人杨素莉,女,汉族,1970年4月1日出生,住金水区。被申请人曹佩,女,汉族,1985年2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被申请人刘永旭,男,汉族,1980年11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被申请人XX娟,女,汉族,1980年9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被申请人毛玉红,女,汉族,1980年9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段新伟���女,汉族,1980年7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雷利伟、雷荔媛、张绪臣、河南九州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万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新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杨松华、杨素莉、曹佩、XX娟、刘永旭、毛玉红、段新伟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淮河路支行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雷利伟、雷荔媛、张绪臣、河南九州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万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新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杨松华、杨素���、曹佩、XX娟、刘永旭、毛玉红、段新伟银行存款一百二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景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