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邢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邢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被执行人:邢某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邢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的[2014]铁商初字第3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姚某某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邢某某、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本案金钱给付义务和报告此前一年以来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邢某某、张某名下财产均被本院予以查封、冻结,二人财产暂不足以偿不之所有债务,且邢某某在监服刑,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件应结终结本次执行,待能够参与财产分配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204执14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文恒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于永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印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