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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冯某与卓某1、王某、卓某2、卓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238号-2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对原告冯某与被告卓某1、王某、卓某2、卓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323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民初字第3238号民事判决书中“王宝坤、卓定坤”,补正为“卓宝坤”。审��判长郑家峰审 判 员  林学章人民陪审员  谢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