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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河北澳华商贸有限公司、陈晓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澳华商贸有限公司,陈晓杰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0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澳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云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晓杰上诉人河北澳华商贸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3民初39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河北澳华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石家庄市××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石家庄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现有证据显示,本案中涉案产品的收货地点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即合同履行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依前述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主张将本案移送石家庄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湛审判员 林幼吟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嘉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