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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廖许华、孙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许华,孙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12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许华,女,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贺俊,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辉,女,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上诉人廖许华因与被上诉人孙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3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廖许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廖许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廖许华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270元减半收取3135元,由上诉人廖许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卫红审判员  汤 琼审判员  汪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伟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