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9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包钢讯德工程修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某某,王某某,包钢讯德工程修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918-1号申请执行人惠某某,男,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十三敖包镇。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包钢讯德工程修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包钢厂区。法定代表人吕某,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昆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向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凯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