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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民初3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安定与熊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安定,熊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3069号原告:孙安定,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告:熊微,女,1992年4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安定与被告熊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孙安定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安定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安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安定负担。审判员  陈金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乐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