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3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胡银根与黄正尧、黄勇、安徽严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无为县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银根,黄正尧,黄勇,安徽严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为县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3204号申请人:胡银根,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涛,无为县高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山,无为县高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黄正尧,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申请人:黄勇,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申请人:安徽严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严桥镇严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6636740XD。法定代表人:李继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第三人:无为县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严桥镇严桥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57845502J。法定代表人:沈光树,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胡银根与被申请人黄正尧、黄勇、安徽严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无为县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胡银根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正尧、黄勇、安徽严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价值160000元予以保全或对第三人无为县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黄正尧、黄勇的工程款94621元。担保人XX以其所有的皖BGB5**号车辆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胡银根提供了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担保,要求对被申请人黄正尧、黄勇、安徽严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无为县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黄正尧、黄勇、安徽严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价值160000元或冻结第三人无为县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被申请人黄正尧、黄勇的工程款94621元。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胡银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益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兰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