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执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汪广伟、汪汝花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广伟,汪汝花,金华华越世贸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2195号申请执行人汪广伟,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申请执行人汪汝花,女,1967年6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金华华越世贸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云天大厦Z幢310号,组织机构代码:668318350。法定代表人杨伯伟。被执行人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李渔路888号金华世贸中心六楼,组织机构代码:768658336。法定代表人杨伯群。申请执行人汪广伟;汪汝花与被执行人金华华越世贸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浙0702民初28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04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1545.6元、诉讼费133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金华华越世贸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户籍、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等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金华华越世贸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02执219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高明执 行 员 胡 鼎 力执 行 员 季 钰 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汪 剑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