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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州火神板玉有限公司与河南鑫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火神板玉有限公司,河南鑫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749号申请执行人郑州火神板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城关乡柿园村。法定代表人王长松,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鑫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171号1号楼201-2号。法定代表人聂文江,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6193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豫01民终130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郑州火神板玉有限公司与河南鑫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鑫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6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 翔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月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