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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4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高险峰、尚慧珍等与蔡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险峰,尚慧珍,蔡辉,姚文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071号原告:高险峰,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尚慧珍,女,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蔡辉,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姚文静,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高险峰、尚慧珍与被告蔡辉、姚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蔡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怀远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依法应驳回原告高险峰、尚慧珍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险峰、尚慧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