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4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高险峰、尚慧珍等与蔡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险峰,尚慧珍,蔡辉,姚文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071号原告:高险峰,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尚慧珍,女,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蔡辉,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姚文静,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高险峰、尚慧珍与被告蔡辉、姚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蔡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怀远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依法应驳回原告高险峰、尚慧珍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险峰、尚慧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