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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恢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勃航与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勃航,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527号申请执行人张勃航,男,汉族,1977年9月31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被执行人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财富中心二期1幢2单元21207室。法定代表人:王怀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勃航与被执行人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勃航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一套,依申请进行评估、拍卖。嗣后,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案款13488元及执行费104元,案款已退付申请执行人张勃航。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3488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3488元,本案执行完毕,执行中查封的房产应予解除查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52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