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玉鹏与被执行人何江东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玉鹏,何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580号申请执行人:何玉鹏,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监护人:凤爱斌,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何江东,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何玉鹏与被执行人何江东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4)宣民一初第004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江东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何玉鹏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江东给付2014年6月20日至2016年12月20日的生活费18000元,学杂费4800元,执行费206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江东在银行有存款,该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江东银行存款2060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枫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