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2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朱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2民初1268号原告:刘某,男,生于1984年3月22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宏胜,系高坪镇木耳山村村委会推荐的公民。被告:朱某,女,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本县。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长  万小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