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2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朱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2民初1268号原告:刘某,男,生于1984年3月22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宏胜,系高坪镇木耳山村村委会推荐的公民。被告:朱某,女,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本县。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长 万小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