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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执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智勇与被执行人南京鹏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智勇,南京鹏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1848号申请执行人李智勇,男,1979年12月28日生,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南京鹏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永利购物中心5051室。申请执行人李智勇与被执行人南京鹏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苏0116民初7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智勇于2017年6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南京鹏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李智勇人民币13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7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决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南京鹏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存款。3.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通过六合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南京鹏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南京鹏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七个案件总标的室52978元,南京鹏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从2017年7月20日支付978元,2017年8月起每月20日之前通过支付宝支付给李智勇2000元,直至52000元为止。申请人李智勇申请屏蔽被执行人南京鹏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和其法人:施鹏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李智勇申请撤回案号为(2017)苏0116执1785、1847、1847、1848、1849、1850、1877的执行,如连续两个月未支付,申请人可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如连续两个月未支付,申请人可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启洽审判员  章跃辉审判员  张晓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梦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