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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刑申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贾小琴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晋10刑申26号贾小琴:你为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王作恒犯玩忽职守罪一案,对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2016)晋1029刑初62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7)晋10刑终200号刑事裁定不服,提出以下申诉理由: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属实:1、2014年12月至2016年5月23日罪犯程幼泽不按监狱规定着装、违规吸烟、私开小灶、不按规定学习劳动、违规使用床单被罩、顶撞民警、打骂其他服刑人员等违规行为。王作恒对此事视而不见,放任不管,不进行处罚教育。与事实不符。2、呈报判刑建议书不认真审核,致使程幼泽判刑1年零4个月。与事实不符。3、王作恒任集训监区监区长后,不按监狱规定拆除程幼泽上铺床板。与事实不符。4、程幼泽多次使用干部王鹏手机与家人联系高调出狱是因为监控盲区造成的,而监控盲区产生是因为王作恒未按规定拆掉挡住探头的铺板。与事实不符。5、王作恒2016年3月22日提名将程幼泽从六监区17分监区调入集训监区。与事实不符。二、原判决(裁定)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判决(裁定)定性错误,证据不力,适用法律不当:一、王作恒的行为并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程幼泽高调出狱是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未敲定,且王作恒对服刑人员监管不到位与程幼泽高调出狱没有因果关系。请求撤销上述判决(裁定),改判王作恒无罪。本院经审查,原判决(裁定)认定王作恒担任晋城监狱六监区监区长、集训监区监区长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罪犯程幼泽在违反监狱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仍被减刑1年零4个月;且王作恒为罪犯程幼泽提供便利,致其高调出狱。从而导致增加了监狱对服刑人员的管理难度,且罪犯程幼泽高调出狱一事被多家媒体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声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该事实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予以证明,特别是王作恒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亦予供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原判决(裁定)根据认定的事实,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从而认定王作恒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现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来自